北京市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06 15:58:12 浏览次数:379
目前北京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进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防洪费。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农村地区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关于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规定
本市有关规定包括:《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258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雨水利用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节[2006]42号)、《北京市农村雨水利用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京水务农[2006]44号)及市发改委出台的减免防洪费方面的配套文件等。
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情形:
(一)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雨水利用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均应建设雨水利用设施。雨水利用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在建公建和市政项目,由规划部门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雨水利用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按实际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节水管理部门对此类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实施与验收阶段按程序进行监督和验收工作。
在建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对项目雨水利用方案进行完善,由节水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其他相关部门在审批和验收阶段予以配合。已建工程项目,由节水管理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鼓励社会投资,政府补贴,支持帮助完成雨水利用设施的改造。
申请减免防洪费的程序:
根据市发改委有关规定,区县发改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后,向市发改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防洪费事项。市发改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办理受理手续,并印发防洪费减免审核表。